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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消防网办事指南

2024-06-11 10:09:49办事指南1333人已围观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市消防救援支队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

事项类别: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消防部门告知的承诺条件,由申请人向社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消防部门对符合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公告。

受理机构: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审批机构:漳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条件:

    1、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

    3、场所建筑面积小于500㎡(含本数)或工程投资金额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含本数)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无需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登记。

    4、公众聚集场范围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

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逐项自查,确认依法具备投入消防安全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场所所在地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等方式进行登记,并对以下材料进行登记:

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平台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5、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指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8、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9、消防安全责任人身份证 (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10、消防安全管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11、消防安全承诺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12、场所联系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上传,一份)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可以由消防部门通过部门间政务信息共享进行核实。

    公众聚集场所因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互联网营业场所应提供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备注:公众聚集场所经“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承诺失实或不如实履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的,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部门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依法予以查处;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承诺办理时限:即办件

发放证照情况:

    备注:对符合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范围,消防部门自场所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消防部门将抽查结果在消防公众服务网公告。

收费标准:无收费

收费依据:

表格下载:

填表示例:

投诉电话:12345

咨询电话:2072339(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公地址: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100号(水仙大街和龙江中路交汇处,碧湖西侧,碧湖生态园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D区消防救援支队D331-D332窗口

状态查询:可进入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中进行查询。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

(试行)

    为规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在作出消防安全承诺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合法手续。

(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管理与本场所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制定符合本场所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场所(责任区域)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7.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鼓励大型公众聚集场所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租赁或承包合同应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应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七)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二、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公众聚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内外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电气线路等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点详见附录 A)。当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本消防技术标准要点与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时,以颁布的消防技术标准为准。

三、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要点详见附录 B),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1.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4.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

    5.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11.依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要点(试行)

    本标准所列要点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中具有普遍性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具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详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1.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2)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3)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5)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7)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组织管理制度;

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消防演练制度;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0)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2.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设施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

2)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5)电焊、气焊和明火作业操作规程;

6)特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7)火警处置规程;

8)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

1.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室内燃放冷焰火、烟花爆竹等类似物品;

2)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5)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3.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器产品应选用合格产品,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4)定期对电气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检测;

5)电器产品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6)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4.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合格正规的气源、气瓶和燃气、燃油器具;

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3)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及其法兰接头、阀门,应定期检查、检测和保养;

4)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入户阀门。

三、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购买和使用质量合格且取得国家规定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标识等资料应当齐全。

2.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3.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便于识别消防设施、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火灾时便于使用和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4.在明显位置、疏散楼梯入口处应设置本场所(本层)的安全疏散指示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疏散门、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营业厅、展览厅、歌舞厅等面积较大场所内疏散走道与营业区、展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5.不得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每月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主要消防设施、器材上应张贴载有维护保养单位和维护保养情况的标识。?

1)确保消防水池、气压水罐或高位消防水箱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或水位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的主备电源开关处于自动(转换)位置;

2)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擅自关停或长期带故障工作;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3)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6.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厨房、仓储场所、油浸式变压器以及燃气、燃油锅炉房等重点部位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厨房工作人员进行加热、油炸等操作时不应离开岗位。排油烟罩应及时擦洗,排油烟管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厨房内应配备灭火毯、干粉灭火器等,并应放置在便于使用的明显部位;

2)仓储场所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严禁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物品与照明灯、供暖管道、散热器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库房内不应停放电动叉车或为其充电;

3)配电室内应设置防火和防止小动物钻入的设施,不得在配电室内堆放杂物。配电室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配电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4)锅炉周围应保持整洁,不应堆放木材、棉纱等可燃物。每年检修一次动力线路和照明线路,明敷线路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且与锅炉和供热管道保持安全距离。

3.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4.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应优先独立设置在室外,与其他建筑、安全出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应满足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加强巡查巡防或采取安排专人值守、加装自动断电、视频监控等措施。

五、消防控制室管理

1.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操作人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交接班程序等工作制度。

2.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3.消防控制室内不得堆放杂物,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保存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维保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资料。

4.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器及相关消防联动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若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应有确保火灾报警探测器报警后,能迅速确认火警并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措施;不得将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认真记录控制器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并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消防设施打印记录纸应当粘贴到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备查。

6.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之间的消防设备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六、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

1.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和检查,确定防火检查和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时段、频次。

2.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3.防火巡查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是否畅通,有无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前,应当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5.防火检查内容包括: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情况;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10)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1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6.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如实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逐级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人员、资金,并对整改完毕的火灾隐患进行确认。

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1.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2.对新上岗员工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3.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体员工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

4.消防培训应有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考核并做好记录,培训的内容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5.员工经培训后,应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会报火警、会穿戴消防防护装备、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6.电影院、宾馆、卡拉OK等场所在电影放映或电视开机前,应播放消防宣传片,告知观众防火注意事项、火灾逃生知识和路线。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消防演练

1.根据建筑规模、员工人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重点部位等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重点部位的危险特性、周边环境、消防水源等基本情况;

2)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公众聚集场所为整体建筑的,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

3)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7)灭火应急救援的准备。

 2.组织员工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保每名员工熟知预案内容,掌握自身职责。

 3.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重点。消防演练前,应事先公告演练的内容、时间并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顾客或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标志牌进行公告,并采取必要的管控与安全措施。

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应有记录,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场所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九、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管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保证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编排每班(组)人员,每班(组)不少于2人。

3.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4.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定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训练内容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的使用、初起火灾扑救方法等。

十、消防档案管理

1.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图表)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

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整改通知等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6)微型消防站队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检验或合格证明材料;

9)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2)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3)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4)电气设备检查、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5)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7)火灾情况记录;

8)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并按年度进行分类归档。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档案代替。

 

 

 

 

 

 

 

 

 

 

 

消防安全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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